Uber登台以來因違規不斷屢被開罰,《公路法》修正案通過後總計遭公路總局開出43件處分書,累計金額高達10.3億元,Uber雖有循管道申訴但一毛未繳,其中的10.05億及早先1.85億元的欠稅都已送交法務部強制執行,但前後共計12.15億罰鍰及稅金因Uber名下無任何財產,法務部討不到一毛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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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計程車業者認為,可運用《公司法》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」,讓意圖將台灣Uber當作防火牆的荷蘭Uber母公司現形負責。不過,法務部坦承,目前還是困難重重。早在今年3月間,台灣Uber因欠繳104年度的營業稅5,124萬元,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查封其名下銀行存款1,銀行信用卡首刷禮2018184萬元及位在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的辦公室,也就是說台灣Uber在帳面上就是沒有任何財產的「窮光蛋」,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想追欠款也追不到。不過,計程車派遣產業發展協會秘書長曾弘義直指,「(Uber)每天都在收車資,怎麼會扣不到錢?」

「有收入但查無財產」正是Uber欠款12億如何討要最大的癥結點,曾弘義認為,罰鍰和課稅主體應擴及荷蘭Uber母公司,認定標準要放寬,而不是一昧地針對台灣Uber,可依據《公司法》第154條第2項揭開公司面紗原則:「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,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,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,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。」不過,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分析,根據《公司法》第3條定義:「本法所稱分公司,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。」台灣Uber與荷蘭Uber是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,也就是說兩間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,前者並非後者的分支機構,「所以無法對荷蘭Uber追欠款。」對外稱「Uber台灣區總經理」的顧立楷事實上並非台灣Uber的負責人,其董事長及2位董事都是荷蘭Uber的法人代表,從未入境過台灣,因此若要限制負責人出境或管收有一定的難度,目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能做的只有,繼續追查台灣Uber是否有其他銀行存款,以及其帳戶的資金流向。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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